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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期程:

113年9月2日(一)06:00至10月15日(二)17:00止

二、申請流程:

 

系統登錄於申請期限內至系統https://sa02.ntust.edu.tw/StuBountyApply/登錄,列印「申請表」並簽名。系統開放/列印/收件截止皆同時,截止後系統將自動關閉,無法列印

繳交資料最遲於系統截止後一天內,將文件繳交至學務處20號櫃台,才算完成申請,為配合教育部補助作業時程,逾期繳交件者,依規定不予受理!

a.紙本申請表

b.學生本人+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欄)】,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欄+查詢並列印”戶口名簿請領紀錄”)】。請自行將戶籍資料中的學生及關係人打勾。

詳見第三項申請資格(二)關係人說明,及第六項注意事項(一)戶口名簿

財產查核、助學金發放本助學金只開放上學期申請,申請後教育部會進行財產查核,查核通過者,該學年(上、下學期)之助學金將直接抵扣在下學期之學雜費繳費單中;未通過者,可進行申復或直接放棄。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本校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在學生,且符合下列所有資格條件

  1. 所得學生本人+關係人最近一年之年所得,大學部不超過新台幣90萬元;研究所不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利息學生本人+關係人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

(利息超過2萬元者,若利息所得來自軍公教優惠存款,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辦理複核,惟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申復日期將另行公告。

  1. 不動產學生本人+關係人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 成績學生本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GP值1.7(C-),前一學期未修課者,須另附歷年成績單;新生無須看成績。
  3. 於修業年限內,且無重複申請:大學及碩士修業年限為4、博士生為7。本補助在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如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各一次,碩一、碩二各一次。重讀、轉學、休學復學、雙重學籍,皆合併計算,教育部平台會跨校勾稽。

(二)應列計人口之計算說明-關係人

  1. 學生未婚者: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弱勢助學金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經學校查核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 法定監護人:是指父母以外的他人,如親戚或機構,因父母無扶養能力或雙亡,未成年子女則由法院特別指派他人為法定監護人。
  1.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學生本人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 倘應計列人口為無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詳見第六項注意事項(三)外籍人士說明)

 

四、每學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級距

金額 (大學)

金額 (研究所)

第一級

30萬以下

20,000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第六級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有下列情況請主動告知承辦人:

  • 下學期休、退學或提早畢業者,助學金將折半匯入申請者郵局帳戶。
  • 上學期休學,但下學期復學者,助學金將於下學期折半並匯入申請者之郵局帳戶。
  • 下學期自大學部畢業,並直升本校碩班者,需主動告知碩士學號,則下學期助學金仍可抵扣在碩班繳費單中;若未告知碩士班學號,則視同放棄下學期助學金資格。

 

五、財產查核與申復:

 

(一)查核結果公告

  1. 教育部財產查核包括家庭年所得利息不動產三項,只要有一項超過規定即不通過。
  2. 查核結果於教育部平台通知後,公布於學校網站最新消息,每年約11月下旬。

(二)查核結果申復:對教育部查核結果有疑慮者,可檢附相關資料進行申復,相關申復資料與期程,將另於本處官網公告。

 

六、注意事項:

 

(一)戶口名簿:須為新式戶口名簿,有附詳細記事,並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581,且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繳交。驗證結果若為「未異動」才可使用。

(二)戶籍謄本:須為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有詳細記事欄。可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或攜帶證件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學校最近的是大安戶政事務所,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三)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關係人)為無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時,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

  1. 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2. 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 前開外籍人士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

(四)政府獎助學金只能擇一,如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行政院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勵金…等,請勿申辦弱勢助學金,教育部會勾稽比對。

(五)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https://www.edu.tw/helpdreams/cp.aspx?n=294130B70B308624&s=A8A03607552A5F17

(六)不便到校者可採郵寄,最遲需於系統日截止日當天掛號寄出。

寄件資料: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20號吳小姐收,信封務必註明”申請弱勢助學金”》

 

有疑問歡迎洽詢承辦人:

學生事務處20號櫃台吳小姐,Tel:(02)2737-6318,e-mail:  jamiewu@mail.nt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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