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獎助學金只能擇一,如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農/漁會獎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司法部受刑人補助等,請勿申辦本助學金,政府會勾稽。
※暑假期間,申請文件可採用郵寄(10607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4 段 43 號學務處6號櫃檯收),開學後亦可選擇直接遞交至學務處。
※若對本助學金申請有疑問,請來信洽詢 n91074@mail.ntust.edu.tw 承辦人員會盡速回覆。
112年8月21日(一) 6:00至112年10月16日(一)17:00止。(申請期間很長,截止後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
(一) 申請對象: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本校學籍(不含在職專班學生、延畢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在學生,且符合下列所有資格條者:
1. 動產:學生本人+關係人之年所得不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利息:學生本人+關係人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
3. 不動產:學生本人+關係人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 成績:學生本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GP值1.7(C-)(前一學期未修課者,須另附歷年成績單);新生無須看成績。
5. 本助學金的補助在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如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各一次。(大學及碩士修業年限為4年、博士生為7年)
(二) 關係人採計如下
1. 學生未婚者:需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需與其配偶合計。
本助學金之補助金額為一學年(上、下學期),但只開放上學期申請;申請後,教育部會針對申請者進行財產查核,通過者,該學年之助學金將依查核級距直接抵扣在下學期之學雜費繳費單中。
查核級距與補助金額如下:
家庭年收入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補助金額 |
16,500 |
12,500 |
10,000 |
7,500 |
5,000 |
※下學期休、退學或畢業者,須主動告知承辦人,助學金將折半並匯入申請者之郵局帳戶。
※下學期自大學部畢業並直升本校碩班者,需主動告知碩士學號,則下學期助學金仍可抵扣在碩班繳費單中;若未告知碩士班學號,則視同放棄下學期助學金資格。
(一) 查核結果公告
(二) 查核結果申覆:對教育部查核結果有疑慮者,可檢附相關資料進行申覆(相關申覆資料與期程將另於本處官網公告)。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http://helpdreams.moe.edu.tw/hd/upload/college_weak_1050822.pdf)
以上或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承辦人:學生事務處6號櫃台洪小姐Tel:(02)2730-3760;e-mail:n91074@mail.ntus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