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緊急傷病處理要點
104年5月20日學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二、目的:
結合校內相關單位,共同迅速處理突發事件,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生命安全。
三、實施辦法:
(一)事故傷害發生時,由在場之人員立即通知衛生保健組,或請醫護人員至現場進行急救。若患者有意識不清、骨折、
呼吸困難、昏迷、大出血等,則請 先撥打119電話請求醫療支援,並通知本校醫護人員至現場進行急救。
(二)病情輕者,當場處理或轉送至衛生保健組處理。
(三)需外送者,由醫療人員或相關單位人員協助陪同外送就醫,並通知家長 或相關人員。
(四)請陪同人員將患者病情轉知衛生保健組。
四、通報:
(一)請校安人員依校園安全管理系統通報教育部。
(二)傳染性疾病或食物中毒案件由衛生保健組或生活輔導組通報衛生單位。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通知本校環安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通報勞工檢查單位。
五、本要點經本校學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