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組】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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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限本國生,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各類減免身分證明文件。 ■學校資訊主要皆透過學號信箱發布,請務必定期登入收信,以免錯失重要訊息。 ■同學請提醒家長,政府相關教育補助,同一學期只能擇一,教育部會與其他部會相互勾稽查核。例如:弱勢助學金、農會/漁會就學獎勵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 ■休學復學生、轉學轉系生、退學重考者:若再就讀同一教育階段(相同年級、學期),曾申辦過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教育部平台有查核機制。 ■不同於高中/高職,大學減免採每學期申請制,符合資格者,每學期都要依流程申請並繳交證明文件,請務必詳閱下列所有申請資訊,於規定時程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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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請:於申請期限內至系統登記,將「申請書暨切結書」列印+簽名。
★系統於申請時間截止後即自動關閉,不再重啟,亦無法列印/編輯,逾期恕不受理。
②繳件:將「申請書暨切結書」+證明文件,最晚於系統截止後隔天,親送至學務處20號櫃台繳件盒;郵寄者郵戳為憑。
■文件請避免用訂書針,繳件櫃台有迴紋針供使用。
■低收/中低收/身心障礙/特殊境遇等身分者:若遇年度轉換縣市政府重審,仍須先交紙本申請書,並於115年3月5日前,補交新年度(115年)證明文件,補交新證明文件時,請寫上學號、姓名。
■✉寄件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20號吳小姐收,信封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③繳費:待中國信託繳費單呈現有「減免學費、減免雜費」項目再去繳費。
★如尚未呈現,請勿先繳費,否則無法減免。
★學期中,教育部會公布未通過名單,將另行通知補繳已減免之費用。
二、申請時間:
減免須配合全校繳費單作業,故分階段。若未在所屬階段申請,不得要求補辦,請把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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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開放對象 |
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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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
■所有舊生 |
12.09(二)~12.2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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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
■提早入學研究所新生(含直升/他校) ■復學生、轉學生 |
01.27(二)~02.05(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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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申請時間較短,請先備妥證明文件後盡速繳件。 ※請務必確認明細後再繳費!第二階段皆須另外調整繳費單,待中國信託繳費單呈現有「減免學費、雜費、學分費」項目,再去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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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減免類別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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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減免類別 |
繳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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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軍公教遺族子女 (全公費)(因公死亡)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第一次申請者須繳證明文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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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軍公教遺族子女 (半公費)(因病或意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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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給卹期滿 軍公教遺族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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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原住民籍學生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畫面。
●備註:有修教育學程、研究所下修大學部者,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手寫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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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重度、極重度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障證明影本 (三)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畫面。【若父母未離異,則父母及本人都要附,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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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中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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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輕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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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 重度、極重度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障證明影本 (三)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畫面。【若父母未離異,則父母及本人都要附,若與父母不同戶籍,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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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 中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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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 輕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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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低收入戶學生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列冊期間須涵蓋學期內。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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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列冊期間須涵蓋學期內。
●備註:有修教育學程、研究所下修大學部者,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手寫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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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
特殊境遇家庭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政府開立之今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影本。 (三)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畫面。
●備註:有修教育學程、研究所下修大學部者,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手寫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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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
現役軍人子女 |
(一)申請書暨切結書 (二)家長在職服務證明 (三)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詳細記事)+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畫面。 |
四、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注意事項:
(一)戶籍謄本:須為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事,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戶口名簿:須為新式戶口名簿,須有詳細記事,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581),將請領紀錄查詢結果之畫面列印繳交(須顯示有列印日期),驗證結果須為「未異動」,若僅役別有異動仍可使用。
(一)申請「身心障礙類」減免者,須填寫關係人欄位(父/母親皆要填),財政部將查核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未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三)若學生家庭應計列關係人有外籍人士,其年所得仍應一併計列:
1、有居留證者,系統請填居留證號碼,繳件時附上居留証影本。
2、無居留證之外籍人士,除原類別應繳資料外,應另外檢附:
(a)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b)外籍人士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財務文件。
(一)休學復學生、轉學轉系生、退學重考者:若再就讀同一教育階段(相同年級、學期),曾申辦過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教育部平台有查核機制。
例如:(1)大一上已辦減免後休學,復學後的年級也是大一上,則該學期不能再重複辦減免。(2)在他校念一下時,已辦過減免,進入本校念一下時,則該學期不能再重複申請減免。(3)研究生同時就讀兩所學校,僅能選擇一校辦理。
(二)延畢生、欲辦理休/退學者:依教育部規定不得申請減免,僅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延畢,可申請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須於正常修業年限申請,學士班最多4年、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在職進修專班6年。
(三)政府相關教育補助,同一學期只能擇一:教育部會與其他部會相互勾稽查核。例如:弱勢助學金、農會/漁會就學獎勵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等。
(四)其他不得減免之情形,請參照各別法規之規定。
- 以低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之類別減免者:若遇新年度轉換或證明效期超過,尚未收到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仍須依照學校申請時程至系統登記,繳交紙本申請書暨切結書,並在申請書上註明未附證明之原因,再依規定日期補繳證明文件。因出國研修導致低/中低證明被註銷者,請另行告知承辦人。
- 上學期申請弱勢助學金,下學期欲改申請減免者:需先連絡承辦人,才能登入減免系統。
- 欲同時申辦就學貸款者:請先申請學雜費減免,再持減免後的繳費單辦理就學貸款,否則會有溢貸的問題。
- 如於學期中另有「學分費繳費單」(例如:修教育學程、研究所下修大學部課程,或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等),請務必於「申請書」上以紅字手寫註明,即可辦理第二次減免,無需重新申請。
- 未符合減免資格者:教育部另有【弱勢助學金】助學措施,符合資格者,可於9月份開學時申請,請至學務處網頁查詢。
學雜費減免業務承辦人:
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20號櫃檯 吳小姐
連絡電話:(02)2737-6318
電子郵件:jamiewu@mail.ntust.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