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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消費者保護法宣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110年8月31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002164011號函(如附件)及同年9月3日信件辦理。
二、 消費爭議與宣導事項摘述如下:

(一)110年度全臺有關「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爭議案共24案,其中涉及未成年人購買教材爭議案件計20案,分別為臺北市2案、新北市1案、桃園市3案、苗栗縣1案、臺中市3案、彰化縣3案、臺南市2案、高雄市4案、臺東縣1案。(附件1—申訴內容)
(二)又以「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公司」及「未成年人」此二關鍵字搜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發現該公司就契約價金未給付之案件,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法院均會以消費者於簽立契約時為未成年人,命該公司補正消費者於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該公司逾期未補正,法院即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並認購買教材之行為,尚難認為日常生活所必需(附件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27號民事裁定、附件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6號民事裁定、附件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51號小額民事判決)。
(三)綜上,類此教材業者就未成年人行銷之契約成立與否爭議,事涉民法第77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爰請貴校加強法治教育宣導,俾利消費者權益之確保。
(四)另各校如有消費者保護法宣導需求,亦可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https://cpc.ey.gov.tw/Page/2D85A84482CE6E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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