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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轉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撰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修正內容

說明:
一、鑒於109年有藝文工作者因參與政府採購時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文創工作者、藝文團體等均呼籲政府辦理採購時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權益,訂定合理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約定。
二、為回應各界訴求,本局爰修正旨揭範本內容,以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及著作人著作權益之保障。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在背景說明中新增本次修正之原因及重點。
(二)、新增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範本2-4),並在各類政府機關委辦案件中增加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之說明及圖示,建議機關視個案需求,搭配機關與廠商間之專案採購契約與實際創作人約定。
(三)、為尊重廠商與其受雇(聘)人間私契約之著作權歸屬約定,無須一律要求將著作權歸屬廠商,爰修改著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2-1、2-2及2-3),改由廠商與其受雇(聘)人自行約定,惟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讓與)同意書及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
書之義務。
(四)、簡化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交付之模式,廠商受雇(聘)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一律交付機關,刪除由受雇(聘)人交付廠商再由廠商交付機關之模式,並配合
修正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範本3-1、3-2)。
(五)、提供「附表」,就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意涵舉例說明,指引各機關勾選須特別約定之著作人格權及須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旨揭範本僅供參考,因各政府機關委外業務或案件性質各有不同,建議貴機關視業務實際需求訂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約定,以尊重著作人之權益。

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文件: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2-855895-8bbd9-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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