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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112-2 學雜費減免辦理時程及注意事項

減免有身份資格限制,故採申請制,符合資格者每學期都要依照SOP申請且繳有效證明文件;逾期繳件者視為棄權、不予受理

※112-1申請弱勢助學金,112-2改申請減免者,需先聯繫承辦人,才能登入減免系統申請。

※低收、中低收及特殊境遇身分者,需繳113年有效證明文件;因縣市政府重審,故請先至系統登記並繳紙本申請書,再另外於113年3月8日前補繳證明文件即可。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請勿再申請其他政府獎學金,如農會或漁會獎學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環保局獎學金等。國家助學補助只能擇一。

※請耐心看完下方資訊,因個人疏忽、逾期未辦理,不得補辦,請自負全責、勿找人關說。

一、學雜費減免申請SOP

1.申請:於申請期限內系統登記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若逾期,系統將自動關閉、無法列印或重啟

2.繳件:將簽名後的申請書暨切結書證明文件於系統截止前親送或郵寄學務處6號櫃台

3.繳費:待中國信託繳費單呈現減免學雜費項目,再去繳費未呈現,請勿繳費!,否則無法減免或退費

4.未通過者補繳費用:學期中,教育部會公布未通過之名單例如身心障礙類別有資產限制)未通過者需至出納組補繳已減免之費用。

二、申請及繳件時程:

本業務須配合全校學雜費繳費單製作,故分兩階段,系統截止後不再開放補辦,請同學務必注意期限

第一階段:一般學生112年12月106:00起至113年1月323:59

第二階段:復、轉學生/提早入學生113年2月506:00起至113年2月612:59(第二階段申請期限較短,請先備妥證明文件,待系統申請後再以郵寄繳件。)

1大四生/碩二生若下學期確定提早就讀本校碩士班/博士班,請於第二階段使用新的學號申請(若不確定是否備取上,可先用大學/碩士班學號申請,之後再用新的學號申請,並告知承辦人抽換申請單)

2復學生若先前期中休學且辦過減免、轉(重考)學生若在原校辦過減免,復/轉(重考)後同一教育階段,不可重複辦理減免

3系統開放、列印及收件截止日都在同一天,請在系統截止前下載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逾期無法下載列印,且請最遲於系統截止後一天內親送或郵寄學務處20號櫃檯。

 

四、各減免類別應繳交之證明文件(每學期都要繳證明文件,詳細請見相關法規)
 

編號

減免類別

繳交文件

A1

軍公教遺族子女(全公費)

(因公死亡)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第一次申請須繳證明文件(通過後無須再繳證明文件):
  1. 撫卹令影本(申請時須將正本核驗、影本附繳)。
  2. 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有詳細記事)。
  3. 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2份

備註:

  1.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向任職單位申請)。
  2. 證件未登載申請學生姓名者無效。
  3. 事業機構遺族、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均不得減免。

A2

軍公教遺族子女(半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

B1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C1

原住民籍學生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三個月內本人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有詳細記事) 。

備註:原住民籍學生學雜費用減免尚包括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若申請者有上述情形,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註明讓承辦人知悉

D1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重度、極重度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有效期限內之身障手冊影本。
  • 三個月內家戶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有詳細記事)。【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備註:

  1. 家庭所得加總需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始得申請。
  2.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尚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若申請者有前述情形,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註明讓承辦人知悉
  3. 研究所在職專班減免額度比照日間部額度減免

D2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中度

D3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輕度

E1

身心障礙人士(學生家長)子女重度、極重度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身障手冊影本,手冊須在有效期內。
  • 三個月內家戶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有詳細記事)。【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備註:

  1. 家庭所得加總需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始得申請。
  2. 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畢、重修、補修者不予減免
  3.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尚包括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若申請者有上述情形,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註明讓承辦人知悉

E2

身心障礙人士(學生家長)子女中度

E3

身心障礙人士(學生家長)子女輕度

F1

低收入戶學生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政府開立之113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備註:

    1. 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尚包括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若申請者有上述情形,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註明讓承辦人知悉
    2. 申請免費宿舍者須另向負責住宿老師申請相關規定請至生活輔導組網站查詢。

I1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政府開立113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

備註:

  1. 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尚包括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若申請者有上述情形,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註明讓承辦人知悉
  2. 無中低收入戶證明,但家庭年收入在70萬以下者,請於9月份開學時申請【弱勢助學金】。

H1

特殊境遇家庭

  • 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簽名)。
  • 政府開立之113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本人及父母親的詳細記事)。

備註: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尚包括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若申請者有上述情形,須在申請書上以紅字註明讓承辦人知悉

G1

現役軍人子女

  • 本校申請書暨切結書(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下載)。
  • 家長在職服務證明。
  • 三個月內家戶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本人、配偶及父母親的詳細記事)。

五、其他注意事項:

戶口名簿與謄本

  • 戶籍謄本:須為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可至各縣市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要帶身分證及印章),離學校附最近的是大安戶政事務所(新生南路與和平東路交叉口),需申請詳細記事
  • 若使用戶口名簿,須為新式戶口名簿,有附詳細記事,並請先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戶口名簿請領紀錄(請點選連結網址)查詢,並檢附列印請領紀錄查詢結果。驗證結果若為「所載資料未異動」才可使用。

「身心障礙類」

填表說明

申請「身心障礙類」減免者,須填寫關係人欄位,因為教育部會稽核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

  • 若父母離婚、過世或無婚姻關係,只要填實際撫養人。
  • 已婚者須另填寫配偶欄,若配偶為外籍人士,請附居留證影本。

不得

減免情形

    •  
  •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因重讀、復學或再入學而就讀相當學期、年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例如一年級上學期已申請減免,但學期中休學,復學後,不得申請減免一年級上學期學雜費,但可以申請一年級下學期減免。
  • 同一學期或年級轉學生,或重考生在他校(或在本校)已減免過者。例如在他校(或在本校)念研一已減免,再重考念本校研一,不得再申請減免。
  • 研究生同時就讀兩所學校,僅能選擇一校辦理(教育部有查核平台)。
  • 就讀學士後學程(學號非A,B,D,M)。
  • 已申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如弱勢助學金農漁會獎學金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等)。
  • 身心障礙類別之學生,家庭所得(含分離課稅所得)加總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不得申請。
  • 延畢生或欲辦理休、退學者,依教育部規定,不得申請減免。(學雜費減免之年限只包含正常修業年限,學士班最多4年、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在職進修專班6年。

欲同時辦理就學貸款

  • 請先申請【學雜費減免】,再持減免後的繳費單辦理就學貸款,否則會有溢貸的問題,屆時可能要退錢給銀行。
  • 不確定可以拿到相關證明者,請勿申請學雜費減免。建議先辦理就學貸款等拿到證明後,若時間許可再辦學雜費減免屆時仍可藉由取消就學貸款或更改貸款金額方式調整,避免後續若無法取得證明資料時,不但取消學雜費申請資格,且超過就學貸款期限,而無法辦理就貸。

證明文件尚未拿到

薦送出國超過183天者

  • 申請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身心障礙類別身分減免者,若尚未收到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仍請先依照SOP辦理減免、繳交申請書暨切結書,並於113年3月8日(五)16:00前繳交有效之證明文件。
  • 中/低收入戶學生若因參加教育部學海計畫或其他經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超過183日者,回國復學之當學年仍可檢附「父母低收或中低收證明(本人證明已被註銷者)」與「選薦出國證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六、業務承辦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20號櫃檯 吳小姐
    連絡電話:(02)2737-6318
    寄件地址:臺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學生事務處
    電子郵件:jamiewu@mail.ntust.edu.tw

  請務必注意系統申請、列印及收件的截止日都在同一天,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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