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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重點說明!

親愛的教職員工生您好!
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以下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請大家務必遵守規定及尊重他人權益,以免觸法傷荷包:
一、原未滿18歲之人不得吸菸,修改成: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
二、已將電子菸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並依該法第 15 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衛福部未審核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菸)。
三、出國入境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避免受罰。
四、各級學校校園內及周邊無菸人行道嚴禁抽菸,違反規定者,處罰新台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 鍰。請遵守規定及尊重他人,以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如有違犯,將予以登記或調閱監視器確認身分後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及移送臺北市衛生局處以罰鍰,亦歡迎任何人於發現違反規定者時,檢具證據(照片或影片)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檢舉,檢舉電子郵件郵件信箱:hcheagle2@mail.ntust.edu.tw
學務處生輔組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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