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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訂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為鼓勵企業配合政策挹注資源育才與留才及強化教育部專班招生誘因,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部分項目,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明定外國人及雇主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二、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三、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四、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增列採計實習經驗,並調整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獎學金之分項配點及總點。(修正第五條之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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