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
104年10月2日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107年10月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110年10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112年05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一、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每月提供生活所需費用(含多元生理用品經費補助),以減輕其生活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務處依本校編列之年度預算或自籌款,辦理學生生活助學金相關事宜。
三、申請對象為符合弱勢助學金資格者或持中低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前項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本校之在職班、在職專班、產業專班等學生。
(二)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者。
四、本助學金於每年下半年開放申請一次。符合第三點資格者,得檢具相關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再經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每年至多補助40個名額,通過者將於次年每月核發3000元生活助學金。
五、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須於領受期間維持一定之學業成績,以確保專心向學:
(一) 領受者於上半年結束後應向學務處繳交該學期之成績單,若GPA不及格(大學部未達C-、研究生未達B-)或明顯低於前一學期者,得取消下半年之補助。
(二) 若下半年之成績未達上述標準,則不得繼續申請下一年度之補助。
六、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於領受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 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 休學、退學或提前畢業者。
(三) 領受期間之成績不符第五點規定者。
七、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