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組】請勿非法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圖片)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近來接獲多起著作權代理人提告網路散布影音侵權案件,涉案人大部分為學生。
  2.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3. 學生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遭權利人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