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輔導組】大學校院113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相關事宜

【就業輔導組】大學校院113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相關事宜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1)

二、113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三、為利學校彙辦作業,請於本(114)531日前繳交完整紙本文件及電子檔至就輔組李小姐,由本組統一將相關申請表件整批函送教育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