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本市北投區微笑運動工作室負責人經本府教育局通報為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並經本府於113年9月19日以涉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之規定,命其停止辦理相關課程教學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3年9月16日北市教體字第1133095601號函、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及教育部113年3月26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2337號函辦理。
二、查微笑運動工作室負責人蕭員因涉校園性別事件,經本府教育局登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1年不得聘任為相關教育人員,管制期間為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另本府於113年9月19日府體產字第1133032234號函請旨揭工作室蕭員立即停止兒童及青少年教學課程,請貴署協助周知相關單位,副請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單位知悉。